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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岚化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公示

发布时间:2022-07-19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吹哨人”制度落实,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

2.职责 

2.1主管部门职责

安全部负责有奖举报制度的编制、修订,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2 相关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车间、班组负责有奖举报制度的宣贯、落实。

3.管理内容

    3.1有奖举报奖励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政府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 50 万、30 万、10 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 500 元至 5000 元 ; 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 计算,最低奖励 5000 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 :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3 万元计算 ;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4 万元计算 ;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5 万元计算 ;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 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3.2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 2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3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3.4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3.5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3.6在醒目位置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举报和建议。

3.7鼓励从业人员手机安装“爱山东”APP移动客户端,使每位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爱山东”APP举报投诉功能。

3.8建立隐患排查奖励制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对查出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9不得以从业人员举报代替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举报政策纳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确保从业人员知悉本单位、本岗位的举报奖励情形。

3.10设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

3.10.1公告牌内容。

公告牌要以贯彻落实“吹哨人”制度的重奖激励和严格保护为核心,列明有奖举报受理渠道、重奖激励标准等事项。按照省政府安委办设计制作了有奖举报公告牌模板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属地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受理电话,制作相应的公告牌模板。在公告牌模板中自行设置二维码,阅读时以扫码方式获取有奖举报的奖励办法、标准、“吹哨人”制度、典型案例、新闻宣传报道等内容。模板制作单位对二维码链接的内容可随时更新,不断完善。

3.10.2制作规格。

公告牌在制作上可灵活采用纸张、塑料、金属、高分子材料等各类材质。公告牌尺寸不得小于长1.2米,宽0.8米。推荐背景采用蓝色底板,文字颜色采用白色或黄色。二维码要清晰醒目。

3.10.3张贴悬挂位置。

在作业场所选取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原则上,公司的厂区门口、单位宣传栏、车间门口、员工集体宿舍、重大危险源处都要分别设置。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30 万元: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2、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

3、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10 万元:

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3、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未聘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或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或未书面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审查同意,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5 万元:

1、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

5.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6、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7、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

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1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1、企业负责人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指挥设备装置“带病运行”等违章指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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